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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国旗做产品的商标及其包装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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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大多数都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国旗做产品的商标及其包装和广告。这是维护一个国家尊严的正当需要,设计家应该遵守。但是,作为一个广告设计家,他不仅要求和常人一样认识这条法规的严肃性,更应该站在非常人的地位,用广告设计家所特具的慧眼和敏思,考察国家标志与产品标志的关联性,及其对促进产品宣传与推销的特殊作用。从而施展艺术手段,避法规而巧用之。瑞士、加拿大、日本等国某些产品广告设计,便是采用此种方法而大获成功的。日本的国旗是白地红日,圆形的太阳与红白两色,易于引发人们作日本的联想,日本的很多商标与标志的设计一一圆或红白色调的处理,都是意在让人联想到“日本”的。加拿大的国旗,是由两红一白的色带和白地上一片红色枫 叶构成。红色的枫叶,便成为加拿大国旗的特征。虽然图形各 异,表现手法不同,但在加拿大企业中,以枫叶图案为标志,或把枫叶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的商标与标志,却为数不少。同样的例子,在瑞士等国的企业产品的商标标志和包装装潢设计中,也有不少。再如,销售广告做出后,消费者如在指定的购买点购买不 到广告商品,如无正当理由作出解释,消费者有权加以指控。精明的企业家,往往在广告做出后,只将部分商品投放市场,一俟行将售完,即大做致歉式的"^:告启示”,言货已经畅销断档,正大力组织货源,不日上市再告云云。这样一来,对于刺激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声望十分有效,这种“启示”则可避免”广告欺 骗”之嫌,不似广告,却胜似广告效果的数倍。好象是被动的、消极的临时应急措施,实际上是以退为攻的深谋远虑。实质上,这类广告,也是对于广告法规的一种巧用一一貌似守之,实则用之。这种广告成功的例子,在国外,在国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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