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呋转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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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策划中转折推销引诱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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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客户需确立,符合品质或规格之商品在广告出现之前已经存在,并需按该商品的性质备足存货,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 (对)对儿童而发的广告直接对儿童而发的广告,不得在图片或其他方面包含对儿童的生理, 心理、或道德观念有所损害的内容,亦不可利用儿竜的天真无邪与忠诚本性。广告不可利用导人迷信或令人产生恐惧的手法而引诱别人购买其商 品或服务。介绍教导商业课程或指导参加专业性或技术性考试的广告,不可向 学习该等课程人士暗示答允雇用,或夸张其就业机会,更不可賦予未经承认的“衔头”或资格。
香港1977年修定电视业务守则之二,凡获许经营电视者在拍制及播映电视广告时,必须遵守下列各 项规定:
 1〉广告之内容表达及播送程序,皆须遵守有关节目标准之电视业 务守则。遇有儿童及年轻人欢迎之电视节目,所播映之广告,必须特别 小心,遵照上述原则,切勿利用儿童天真无邪之诚信本性。〈2〉广告以文雅之方式播映,任何令人烦扰憎恶之事物,如过分吵 闹之配音,反复不断的影像,以及暗示“紧急报告”之字句,都应予以避 免。在节目内加插之广告,应力求与节目内容之气氛调和。〈3〉广告内容不得侮蔑与其竞争之厂商,货品,或其他工业与专业 机构。货品之成份、性质、作用及货品是否适用于其他建议用途等事情, 凡与事实不符者,均不能包括在广告之内。广告亦不能含有与事实不符之暗示。货品广告内之声明不得含有与其他货品比较起来成为“最好”、“最有效”、“最安全”、“最快”等等一类措词,或是任何与事实不符之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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