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品效员植应确系姆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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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品的速效性表现不应超出所确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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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品等的速效性持续性的表现,不应超出医学、药学上所确认的范围。禁止对医药品本来所不具有之效用、效果的表现。有关医药品等的效用、效果,不用搞本来并不具备的效用、效果的表现,以致使人产生误解的广告。限制药品的过量消费或助长乱用的广告不能搞有关药品的过量消费或助长乱用的广告限制指示用药的广告除医生或牙科医生对自己或按其处方及指示以使用为目的而供应的药品,与之无关人员不能对一般人作广告。以一般人为对象的有关效用效果的表现限制:对未经医生或牙科医生的诊断或治疗,一般不能期待治愈的疾病,这 种没有医生或牙科医生的诊断或治疗可期待治愈的表现,一般不使用于以一般人为对象的广告中。
对习惯性医药品等广告的附记、及应有附言的事项有关下列各自规定的医药品在作以一般人为对象的广告时,应按有关各自的规定事项,用简单明了的表现形式,进行附记或附言。厚生大臣所指定的药品具有习惯性。对使用附加说明书及交易上必须写明必要的注意事项的药品,其 中特别必要的部分。限制中伤其他公司的制品的广告,关于药品等的品质、效用、效果,不能搞中伤其他公司制品的广告。推荐医药有关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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