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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儿童广告标准不得有货品或眼务之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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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广告与儿童标准指南.一、儿童观众:在专为儿童观众播映,或可能有许多儿童观看的电视节目内,不得有货品或眼务之广告。广告的方法不得引致儿童的生理、心理或道德观念受到损害,亦不能利用儿童天真无邪之诚信本性。下列各点须特别注意。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进入陌生的地方或与陌生人交谈,以便领取 赠券.包装纸、签条等。有关领取物品计划之详细情形,必须呈交审查, 以确保该项计划并无任何危及儿童的成份。商业货品及服务之广告,假如呼吁儿童必须亲身去购买或鼓励 别人购用该种货品或服务,否则即属未尽责任,对某人或某组织不忠,无 论该项呼吁是由该人或该组织发出,此种广告均在禁止之列。广告不得引致儿童相信假如缺少所宣传之物品,即令不及其他 儿童,遭人轻蔑嘲笑。有关会社活动之广告,当事人必须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会在儿童的行为和所交朋友方面,均曾加小心监督,此外又无暗示该会社属于秘密会社,否则不能播映。如所周知有多种货品,虽不是由儿童直接购买,却可以由儿童 加以取舍,这时必须小心不可鼓励儿童因为要获致某种货品或服务而令人厌烦。在向儿童提供免费礼物、奖金或竞赛的广告中,广告的重点必 须放在有关的货品上。假如广告要提及一项为儿童而设立竞赛,在未接受该广告前,有 关的竞赛规则必须呈请批准。广告不得夸大奖品的价值和获奖的机会。为要公平描述给予儿童的免费礼物,必要时广告应将该礼物和一些普通物品一同播映出来作为比较,以便使人容易看出礼物的实际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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