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十

首页 > 行业资讯

我国八十年代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上海前纳广告有限公司http://www.c-design.com.cn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六条: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 人以误认。第七条: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时,应当出具证明:一、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二、度置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三、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证明:四、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五、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广告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査验以上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 第八条: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四.有诽谤性宣传的;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第九条:广告经营单位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 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必须遵守城市管理机关和广告管理机 关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和风景地区的优美环境。大型广告牌的 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机关的同意。在政府机关的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设置、张贴广告。


------

    以上信息由商标设计公司http://www.c-design.com.cn提供,转载请注明。前纳公司在VI设计、LOGO设计、标志设计等方面走在行业前列,为了帮助您的企业提升形象,我们尽心尽力,随时为您进言献策,希望用我们的智慧为您的企业发展贡献力量。欢迎您的来电021-62822561。